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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C省房东被罚$27000!只因把公寓给女儿及其伴侣住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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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0-25 10:37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Nanaimo专业地产经纪—黄萍
在BC省,有相当一部分公寓大楼都对出租有着明确的要求,有些会限制允许出租单位的数量比例,还有些甚至完全禁止所有单位出租。这一类物业通常只能够作为自住,或者排队等待下一个可以出租的名额空缺。但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个问题,如果不向租客收钱,那还算出租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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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,业主在购买了房屋后,她的女儿和其伴侣住了进来,但却被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,称他们违规进行出租,违反了公寓的规章制度。

最终,业主被罚了$27000加币!

这位业主名叫莫妮卡科普兰(Monica Copeland),在2014年时,她购买了温哥华岛上维多利亚地区Central Saanich的一个公寓,她的女儿摩根(Morgan)随后便开始住在这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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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开始没出什么问题,摩根和周围业主也都相安无事,到了2018年,摩根找了个室友,开始和一名化名为LA的人一同居住。

这样看起来再正常不过的行为,却立马就让公寓的业主委员炸毛了,根据规定,楼内的公寓是不允许向外出租的,这明显是违反了大楼的规章制度。

业主委员直接就把公寓的所有者科普兰告上了法庭。

可科普兰在法庭上表示,这位名叫LA的房客并不是租客,是她女儿的伴侣(companion),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LA有付过租金给她。

然而,BC省民事调解法庭成员吉布森(Julie K. Gibson)指出,《住宅租赁法(Residential Tenancy Act)》中将租金定义为 “由租客或代表租客向房东支付的金额或等价物……或已赋予或商定会赋予某项权利”。

听起来有些拗口,但讲得直白些,就是《住宅租赁法》定义的租金可以不是真金白银的现金,也可以是一些不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或权利。

仲裁成员指出,摩根或LA没有就这一核心问题提供证据,因此LA很可能为物业相关的服务和维护支付了费用。

吉布森也在裁决理由中写道:”根据我面前的证据,我认为LA很可能是104公寓内的一个室友(租客),从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7月1日期间在支付租金。”

吉布森还指出,在《住宅租赁法》的规定当中,并不是一定要有书面协议才能形成租赁关系的,如果有人根据与业主、租户或住户的口头协议,向业主支付现金租金或提供其他有价值的东西,那么这个人就是在租房。

业主委员会方面一开始要求科普兰支付58周的罚款,共计29000加币,但最终吉布森裁定,科普兰要支付54周,也就是27000加币的罚款。

科普兰还想提出反诉,但被法庭驳回了,最终只能接受这样的罚款。

因此大家在出租自家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公寓的规定,如果禁止出租的话,还是不要铤而走险了。



摘自加拿大地产周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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